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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工伤概不负责”违法

1998-07-11 来源:光明日报 □王玉信 闫国鹏 我有话说

1997年10月25日,某建筑施工队承包了一拆除旧厂房的工程,该施工队由15名下岗职工临时组成。10月28日,当雇佣工王某自己上房顶拆除时,中间大梁突然折断,王某从房顶摔到地下,王某在医院抢救的第5天终因伤势太重、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,该施工队出资给王某予以安葬。

事后,王某家属找到该建筑施工队要求赔偿住院费和其它损失费18000元,该施工队以王某已在登记表上写明“工伤概不负责”为由,拒绝承担王某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。为此,王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该建筑施工队告到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:某建筑施工队做为雇主,应当对雇员进行基本的劳动保护,施工队所雇用的15名下岗职工在工作中均未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,也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,因此王某造成的事故由施工队承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6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19条还规定:“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,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,造成死亡的,应当交付丧葬费;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。”为此,法院判决某建筑施工队支付王某家属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18000元。本案中,施工队作为雇主,对下岗职工雇用,应该进行劳动保护,但是,该施工队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“工伤概不负责”,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,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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